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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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如何應對?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滿2年,另一方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缺席判決應當慎重。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蹤未滿兩年,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蹤未滿2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此種情況應當説服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應駁回起訴。

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離婚糾紛案件

對於此種情況,也有兩種表現:一是被告拒絕簽收開庭傳票,二是被告收了開庭傳票而拒不到庭。對於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於後者可以二次傳喚。二者均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由於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但現實中由於被告出於不想離婚或離婚後小孩照顧問題等原因考慮,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員,法院工作人員很難對其拘傳。對此情況下,某些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很明顯這種裁決對原告很不公平,也會助長有此類心態的被告千方百計地躲避。

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應訴,可以視為其自動放棄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從而缺席判決准予離婚。當然,此種情況下,對於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可以待被告出現後,由原、被告另行協商或起訴處理,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對方拒絕出席法庭的話,會對自己的權利造成一定的影響。法院會根據現行實際掌握的證據來進行判決,但是針對於共同財產和撫養權問題,法院暫時不會執行判決,會等到夫妻雙方都同時在場的時候,再對該項內容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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