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離婚協議能辦理離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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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離婚協議能辦理離婚登記嗎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那麼,未簽訂離婚協議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嗎?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願;(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及財產問題已經作出適當處理。
綜上,離婚的雙方未簽訂離婚協議是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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