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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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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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很嚴肅的事情,結婚如此,離婚也是如此。因此,並不是所有情形下夫妻都可以離婚,從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有一些情況下是明確規定夫妻不能離婚的。那現實中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請求的,不在此限。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什麼意思呢?就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處在女性懷孕、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仍然可以起訴離婚,法院可以受理。比如女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並作實體處理。但實際上,法院在這方面的掌握非常嚴格,如我們在實踐中碰到的一個案例,男方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以女方威脅男方生命健康、自己曾被逼自殺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經審查立了案,但審理後,法官仍以男方系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提出離婚為理由,駁回了他的起訴,可見,為貫徹法律對這一時期離婚的限制,法院的審查極其嚴格,不僅僅是立案的法官要對案件進行審查,確定可否立案,立案之後,主審的法官還要再次對此進行審查。

(三)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離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要求:夫妻必須就離婚,子女以及財產的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並同時持有關證件和證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請後對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離婚必須是出於自願。當事人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訴訟離婚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法院判離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3)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那此時自然就不可以解除婚姻關係了。實踐中,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規定的條件是不同的,同時具體需要辦理的手續也是有差異。而在訴訟離婚中,為爭取更多的利益,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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