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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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包括: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手傷人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的,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據:子女年齡證明、子女生活現狀的證據(如可以提供當地組織證明或證人證言)、經濟收入狀況證據(如銀行流水或收入證明)、有穩定住房的證明等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4、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可以提供:購置財產時的憑證及錢款來源的證據,予以證明屬於婚前還是婚後。如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需查詢對方的財產信息,需提供被查詢人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户等信息,向法院申請調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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