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冷靜期是怎麼要2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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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冷靜期是怎麼要2個月嗎?

協議離婚冷靜期是怎麼要2個月嗎

離婚冷靜期不需要2個月,離婚冷靜期只有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書應該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協議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户口本;

2、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4、免冠單人照片

四、無法協議離婚怎麼起訴離婚?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我國,除了協議和起訴離婚之外,再沒有其他的離婚方式,雖然我國法律制度當中新增加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可是選擇訴訟離婚的話,訴訟週期更長,但協議離婚要建立在雙方都願意離婚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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