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撤銷婚姻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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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可撤銷婚姻條件有哪些

一般可撤銷婚姻條件有哪些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二、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手續流程有哪些

以辦案律師的結案方式分類:非訴訟類案件和訴訟類案件兩大類。訴訟類案件以婚姻家庭糾紛與繼承糾紛兩大類。

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1、接待當事人,傾聽當事人講述;收集、確認與案件相關證據;大致判斷案件的結果;(這本身也是心證的過程,一定要注意傾聽單方陳述所得出的結果有可能與真實事實有差距,這需要後期與對方當事人的溝通以及仔細判別本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

2、 與當事人一起確定是否進行調解;

3、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接觸,做好調解與訴訟的雙重準備;(案件至此,在律師心中對案件結果應該已經有相當確定的判斷,同時要把這種判斷結果明告知當事人。出於各個律師辦案風格及當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對案件結果的負面與正面因素是如實、還是誇大、縮小地告知當事人,需要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4、 進入結案階段:調解結案或訴訟結案。

收集離婚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收集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既是關鍵,又是難點。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根據證據的證明對象可以把證據分為: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而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又可把證據分為以下幾種: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夫妻雙方或一方形成的涉及婚姻問題的文件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手續有律師同委託人先進行溝通,大概瞭解事件的具體過程,並且判斷案件的結果,之後可以跟當事人協商是否同另一方進行調解。如果雙方不進行調解的話,那麼律師與當事人可以開始準備收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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