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制男方離婚訴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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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限制男方離婚訴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法律限制男方離婚訴權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男方離婚訴訟權的限制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此規定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

因此,女方懷孕只是男方的訴權受到限制,但是女方離婚訴權並不受到影響,如果是孕婦想離婚的法律並不約束。但是,如果離婚是男方提出來的,那麼除非法院確實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否則離婚將不被受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選擇起訴離婚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1、 要準備好訴訟材料。在離婚訴訟中應該帶齊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等。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當事人應該根據當事人的訴求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2、核對證據時,要辨明真假開庭審理是整個訴訟的中心環節,每一步都不應疏忽。特別是在法庭核對證據階段,對於有利於對方但不符合事實的假證,必須及時揭露、批駁,並應提供新的證據來予以否定。需知證據是法院定案的依據,在證據問題上疏忽了,就會使自己陷於被動局面。當然,對這個問題要實事求是,不能無理辯三分。如果不利於自己的證據確鑿屬實,也應承認。因為真的終究是真的,不會因為自己進行反駁就會變成假的。

3、説清楚訴求,從容應答在審理中一定要在如何向法院講清事實方面下功夫。除了要向法院提供證據和證據線索還要通過起訴或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把應該講的話全部講出來。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鬧離婚時有發生,但是婦女作為弱勢羣體,法律規定中對其具有明確的權益保護措施,禁止男方在女方處於懷孕期間、哺乳期間以及中止妊娠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請求,既是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也是對女方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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