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男性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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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形下男性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什麼情形下男性的離婚訴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民法典》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二、分居多久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不管分居多久,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只有離婚之後婚姻關係才會解除。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對財產、子女撫養作出協商即可,訴訟離婚則需要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法院判決不許離婚後,六個月內不能再次提出訴訟離婚。婚姻關係是不會自動解除的,這與夫妻二人分居的時間沒有關係,只有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才會被解除。夫妻二人分居兩年以上的,認定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法院可以依法下發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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