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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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離婚
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離婚:
(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而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其代理人蔘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雖然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如果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或港、澳、台登記結婚的。對於不在祖國內地登記的婚姻,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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