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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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當過錯方有過錯行為時,無過錯方在提出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賠償訴訟只發生於一方有過錯,一方無過錯的情形。那麼,具體的離婚賠償訴訟的內容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離婚當事人中無過錯一方。只有離婚當事人中無過錯一方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這種請求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則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範圍。

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行為為準,因該四種過錯行為任何一種導致解體的,無過錯方均可提出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時間、方式。

(1)作為原告的無過錯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作為被告的無過錯配偶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離婚賠償的計算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根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後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對無過錯方的彌補,只有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須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賠償數額依照過錯的情節、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因素來確定。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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