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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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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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如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要求與其合法配偶離婚,這就是所謂的離婚訴訟。提起離婚訴訟是公民保護婚姻自主權的表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法律為了保護某些特殊的法益,規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的情形。那具體來説哪些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離婚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有什麼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包括: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起訴離婚之前,最好先諮詢專業的離婚律師,看是否符合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不符合,可以等不符合的情形消失後在起訴離婚。如果符合,可以在專業離婚律師的幫助下進行離婚訴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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