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是怎麼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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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起訴離婚是怎麼起訴的?

婚姻在我們大多數人的印象中是美好的,象徵着一段感情的開花結果,也代表着一個家庭的成立。但雙方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再繼續生活下去了,我們該如何辦理這類事件呢。下面小編就起訴離婚是怎麼起訴的相關內容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解決這類事件。

一、提起訴訟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向法院起訴離婚,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須與被告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其他關係如同居等不能提出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訴狀中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並提交證明合法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等,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相關情況以及相應的證據;

5、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訴訟有哪些時間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三、到哪個法院起訴?

1、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雙方離開户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已經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原告起訴時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4、一方在國外定居,由國內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5、雙方在國外定居,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6、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7、雙方均取外籍,在中國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轄;一方在中國定居,則由定居地法院管轄。

8、一方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被監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監禁地法院起訴離婚。

四、離婚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4、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5、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6、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7、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9、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説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原告要認真地對我國法律進行詳細的瞭解。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請求只能是婚姻得雙方,其他人不得提出。原告還應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對離婚的原因和請求進行詳細的説明,並上訴相關的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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