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在轉正之後才簽訂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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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是在轉正之後才簽訂麼?

勞動合同是在轉正之後才簽訂麼?

勞動合同不是在轉正之後才簽訂,自用工之日起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自第二個月起要求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最長不超過11個月。

二、試用期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這種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往往要“吃虧”的是用人單位。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行為,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就不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着勞動關係,還需要提交其他的證據能證明存在着,事實上勞動關係,因此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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