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書需要準備哪些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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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書需要準備哪些離婚證據

一、離婚訴訟書需要準備哪些離婚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説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二、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離婚案件一般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但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下列離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

如魏男户口在A地,馮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魏男生活在A地,馮女一日突然失蹤,雖經魏男苦苦查找,但仍未發現馮女的蹤影,魏男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

(1)如魏男户口在A地,馮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魏男居住在A地,馮女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魏男户口在A地,馮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魏男、馮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馮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馮女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如魏男户口在A地,馮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魏男、馮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馮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馮女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的

如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存在爭議的,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但是當事人必須選擇一個正確的法院,才能提起離婚訴訟。在一般情況下原告去法院起訴離婚的,那往往都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存在特殊情況的話就需要特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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