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誰出 - 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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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誰出?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離婚官司,也就是我們説的進行離婚訴訟,此時提起訴訟的一方是需要按照規定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的。而這個訴訟費一般包括兩方面,即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那麼是不是誰交了離婚訴訟費,這個費用就該由他承擔呢?關於離婚訴訟費誰出的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離婚訴訟費誰出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

二、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二)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户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三)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證人等相關證據;

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户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户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費是先由原告,也就是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預交,而最後往往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因此,最後承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的,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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