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哪些證據 - 訴訟離婚的證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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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哪些證據,訴訟離婚的證據是什麼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沒有證據支持的訴訟就形同虛設。同理,證據對訴訟離婚很重要,訴訟離婚需要證據,那訴訟離婚需哪些證據?也就是説,證據是訴訟需要的,其中,一些證據是離婚訴訟需要的,那哪些證據是離婚訴訟所需要的?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訴訟離婚需哪些證據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衞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

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二、哪些證據是離婚訴訟所需要的

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採信的概率也會增強。

2、物證。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採信。但是,由於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髮、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着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4、證人證言。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範圍往往限於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係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證明力相對較低。由於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它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5、當事人的陳述。由於婚姻案件取證特別是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寄希望於當庭陳述上面,在庭後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書面陳述。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鑑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於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運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鑑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鑑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於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係產生懷疑的情況下。鑑定結論是法院採信概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離婚訴訟需要證據來加強證明效力,因此有關離婚證據的問題需要多加了解。若你還不清楚訴訟離婚需哪些證據的話,不妨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律師來幫助你收集離婚的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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