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怎樣對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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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怎樣對財產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那到底軍人離婚的財產該如何分割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財產該怎麼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一)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二)軍人復員費的分配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三)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軍人,二人都有住房補貼,應根據軍隊關於住房補貼問題的有關規定,先計算出個人的住房補貼總額,減去結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的金額,餘下的部分,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然後再進行適當分割。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分割

對二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分割。軍隊在住房制度改革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這是國家在考慮到軍人的實際購買能力,扣除了部分費用後做出的安排,是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措施之一。同時,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一對夫妻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二人在離婚時按照購買時支付的金額進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這時,受償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就要以市場價重新購買或租房居住,實際上等於間接剝奪了受償一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政策的權利。這樣的分割方式很顯然侵犯了受償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分割,就能較好地體現婚姻法所確定的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則。無法就這套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如果李某和張某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競價取得的,可由出價最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有關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就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關於軍人離婚時財產怎樣處理,這是一個比較複雜而專業的問題,既涉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也涉及到軍人管理的相關法規。現役軍人在服役的過程中可能會確定其他一些比較特殊的財產,如住房補貼、復員費等等,因此具體的分割就與普通婚姻的財產分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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