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復員費如何分割 - 住房補貼怎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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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復員費如何分割,住房補貼怎樣分配?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其中的復員費該如何分割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現役軍人離婚復員費如何分割

軍人在離、退休、復員轉業時,從國家獲得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隨着軍人的入伍時間、級別等因素而不同,但總體是呈現出越來越多的趨勢,對此的爭議、矛盾,也逐漸突顯。對於此款項的歸屬問題,既要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同時也要參考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軍人結婚前和離婚後所得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

如果無法分清結婚前階段及結婚後婚姻關係存續階段的具體數額則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軍人所獲的住房補貼怎樣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軍人,二人都有住房補貼,應根據軍隊關於住房補貼問題的有關規定,先計算出個人的住房補貼總額,減去結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的金額,餘下的部分,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然後再進行適當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軍人離婚時財產怎樣處理,這是一個比較複雜而專業的問題,既涉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也涉及到軍人管理的相關法規,在離婚訴訟時分清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很重要,使自己在分割財產時不易吃虧,這時建議您不妨及時尋求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畢竟他們有着豐富的相關實踐經驗,會為您提供準確、及時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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