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經濟賠償假離婚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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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經濟賠償假離婚違法嗎?

為了經濟賠償假離婚違法嗎?

為了自己的私利騙取離婚證是違法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離婚。 但“假離婚”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民事案件,沒有訴訟,就沒有人主動追究。對於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後,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第25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對於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於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並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係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人員利用離婚的手段來躲避債務或者獲取非法的經濟賠償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因為既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法律上是不存在假離婚的説法的,如果涉及取騙取非法利益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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