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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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有支付條件不同、計算標準不同、兩者不能重複適用等。

賠償金: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於勞動關係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二、支付條件不同

1. 什麼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對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第一、二款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情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或第四十四條第四、五項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項: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而主動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辭職原因中特別註明(注意留存證據),以免自己的主張得不到勞動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2. 什麼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計算標準不同

1.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 = 基數×補償年限

2. 賠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見上文)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 = 經濟補償金×2

四、兩者不能重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賠償金後,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進行了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不能重複使用。

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從字面意思上理解就不是相同的情況,一方面經濟補償並不意味着當事人犯了錯誤或者進行了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經濟賠償是在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精神受到另一方的侵害以後,另一方作出的賠償,如果造成違法犯罪的話,是需要進行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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