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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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適用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適用賠償金的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2)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3、兩者不能重複適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其實,大家從補償和賠償的概念上也能去區分兩者的,但是,勞動關係中也是要有具體的案例,根據當時的情況去分析看公司是要支付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就行了。但對於員工來講,最終的結果都是可以領取到的工資並不是當月的工資,多餘出來的都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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