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在離婚協商調解過程中能起到什麼作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離婚律師在離婚協商調解過程中能起到什麼作用?

作為長期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專業律師,他們經常會代理一方當事人參與到雙方離婚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如律師策略得宜,張馳有度,往往能夠促進雙方達成調解,簽訂離婚協議,避免訴訟糾紛。同時也會達到案結事了,心平氣和雙方分手,避免了將來雙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上存在鬥氣、損耗精力、執行難等後續矛盾和法律風險的發生。如根據個案情況做到如下幾點,將會達到協調雙方離婚並保護一方當事人的最優效果:

1、熟悉離婚法律法規,向矛盾雙方釋明法律規定,離婚律師應做到心中有數。

專業的婚姻律師,應當具備豐富的經驗和嚴謹的婚姻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在向自己的當事人和對方解釋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時,做到胸有成竹,遊刃有餘。現實生活中,家庭矛盾的產生到決裂不是一朝一夕,能達到雙方感情徹底破裂,一方提出要求離婚的程度,肯定有某種原因,對於這些感情原因導致離婚所關聯的法律規定,專業律師自然需要非常熟悉,如第三者問題導致離婚,律師應掌握一方當事人手中具備哪些第三者的證據材料,哪些證據材料是法律認可的,哪些是法律不太認可的,哪些是根本達不到證明作用的,對證據的把握不是簡單的熟讀法律條文就可以知道,而是沉澱在專業婚姻律師日常的離婚訴訟事務中習得,根據各級法院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根據法院在現實中不斷演進的對證據的證明效力、關聯性、合法性的更新解釋中,律師得以掌握精髓並及時校正更新,從而能夠很快結合自己所處理案件的情況和現有的證據作出基本判斷。如此,方可以指導當事人運用證據,找尋證據,並進一步掌握與對方談判協商時的有利因素和心理因素,控制談判調解的進展和流程。

如果不能做到相關規定和實踐經驗爛熟於胸,自然在談判過程中會因不瞭解自身不足情況,不瞭解法律細節情況,而不能夠説服一方當事人作出應有的讓步,失去主動權,且容易將當事人逼到訴訟失敗的危險境地。這樣無益於雙方矛盾的解決,也加大了訴訟和精力時間投入的成本。

例如,對於離婚後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費應當如何給付,如只是瞭解一般的規定不高於個人收入的20-30%,而不瞭解現實其它因素的影響,如其月收入能力是否達到平均收入水平,或高於一般收入水平,如收入很低,那麼可以適當少於20%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因為也要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條件,如遠遠高於本地區平均收入水平,也不能嚴格按30%上限或20%來掌握,否則就會撫養費畸高,對方不願支付的前提下難以得到法院支持。還有的當事人認為撫養費達成協議後是一錘子買賣,將來不能再增加,對於這些誤區,都需要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經驗向當事人釋明,將來會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或增加甚至減少撫養費,當雙方當事人會對這些可能出現的情況有合理的預估,幫助雙方現在面對事實拋棄不合理打算從而達成共識。

因此,專業的婚姻律師在具備豐富的經驗和紮實的法律功底後,通過個案的法律分析結合各方當事人情況,能夠提前預計可能出現的審判結果,幫助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規避法律風險,提前達成一致協議。委託人或對方當事人在熟悉法律的律師面前自然信任度極高,容易接受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其所存在的所有疑問律師都能夠予以合理的解釋,讓當事人明白和自願接受更有利於自身的調解方案。

2、“拋開”法律,重拾道德因素,幫助當事人理性合理讓步。

專業的婚姻律師,不但要有豐富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識,也要具備優異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和心理疏導能力。在協調過程中有時即要看重法律規定,有時又能夠不拘泥於死板的法律條文,而從婚姻家庭道德因素角度,社會倫理角度、公眾輿論因素等方面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一致。

為什麼要“拋開”法律,但並不是拋棄法律,因為既然有律師參與就離不開法律的因素貫穿始終。法律在某個階段,尤其在雙方有可能達成調解的時間段,可以作為一個談判的背景和底線。法律人總説,法律是最後的道德,而道德顯然可以超越法律激發人們更高標準的要求自己,當道德和倫理因素能夠佔據上風時,何不借風使舵,幫助雙方以高於法律的標準解決矛盾,和平分手呢?

雙方能夠組合成家庭,不論是什麼原因和目的,至少會有感情的因素和一些基本的社會因素契合點。有了這些聯繫點,律師就可以挖掘放大,運用到離婚時雙方的心理動員中,當愛已成往事,曾經的承諾已經不在,何不在最後分離的時候給彼此一個諒解,好合好散,不管是前世的冤家,還是今世的對頭,直面感情的消逝,平和理性的放手,律師這個時候就要發現和感化雙方此刻的心態,把握好人性的柔弱一面,幫助男女雙方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放棄在細枝末節上的錙銖必較,在財產爭議上的互不相讓,彼此退一步,彼此給對方一個最後的良好印象,從此天涯陌路不再相見何不更好。總之,律師應通過協調和雙方感情背景的掌控後,把握好道德因素上能夠打動雙方的因素,抓住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尋求利益共同點,亦是化解雙方矛盾的根本。

3、勤於溝通但也注意有度,以防當事人誤解

律師在代理一方調解過程中,應勤於向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溝通,及時瞭解雙方心態的變化和心理的訴求,從中發現和尋找共同點。在不斷的及時整理後拿出應對的方案和建議。很多時候雙方的誤解就是因為缺乏及時的溝通而造成的。律師本身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語言文字水平也較高,再加上專業優勢,幫助雙方溝通能起到良好的橋樑和主舵作用。

但是,鑑於雙方已經走到離婚訴訟的地步,在很多時候雙方的矛盾和分歧已經較大甚至不可調和,如不切實際的只是溝通,而沒有一針見血的方案和説服力的論斷,則可能無果而終。因此,在徵求得對方的讓步和方案時,與自己的委託人溝通過程中,有的委託人又會懷疑對方當事人買通了自己的律師,對律師的職業操守提出質疑,此時應表明維護當事人的態度,並適當中止與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過頻聯繫,以打消委託人的懷疑。同時,應告知當事人在當前證據環境下一味訴訟可能面臨的風險,幫助當事人清醒和理性分析。所以,在溝通的過程中如何把握好度,既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又能夠儘可能求同存異達成調解,這需要律師在個案中根據案情和自己的執業經驗來穩妥處置。

4、通過當事人的代理人、家人、好友等中間人協調説服

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調解抱有牴觸心理,亦或是存在懷疑心態,擔心律師在調解過程中掌握自己的證據,給自己挖下陷阱。所以,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專業律師在案件的協調過程中,應充分利用當事人信得過的家人、代理人等有密切關係的聯繫人幫助當事人打開心結,放下包袱,迎接善意的説服過程。

比如在與對方當事人溝通時,如對方同樣委託有律師,那麼,應主動聯繫他的代理律師。因為雙方都是律師,對於法律問題基本都能夠理性溝通和坦誠相見,有爭議的法律點也可以通過意見交換和證據説服來逐漸取得共識,從而避免了因當事人不懂法而難以説服和溝通的情況發生。並且,作為代理律師來説,如果方案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自己的委託人也因此解除了一系列通過訴訟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那麼律師的功能和作用也即得到了最大化發揮,委託人一般來説也會更加肯定律師之間的這種工作努力,律師的工作水平也會得到好評。

對於當事人的家人,因為與當事人本人的身份關係,熟悉和了解當事人的個性脾氣,如果律師能首先説服和打動其家人,再通過家人的良好的表述和轉化,當事人也能體會到和解的好處和必要,利於矛盾的內部解決。而且,作為家人來説,他關心的是自己的親人能否在婚姻案件中少受折磨或傷害,也更能理解律師苦口婆心的作雙方工作時的努力,如此一來,切身感受之下可以更為理性的思考雙方的協商方案,更少一些當事人本人情緒化的影響,幫助當事人作出正確的判斷。最終有利於雙方調解和解工作的推進。

上述四點是筆者作為一名婚姻律師在離婚案件訴前調解中的一些心得體會,經過實踐操作,有不少案件通過此種方式達成了調解,化解了雙方進一步的矛盾,當然,還有一些非常規的手段可能會比較激烈,但亦能促使調解成功,律師也會在案件中根據情況建議當事人使用。本着調解解決和權益保護最大化且合法的原則,作為婚姻家庭律師,有必要及時總結並通過實踐來尋找更為優質的方案,其中不當之處,也歡迎各位同仁批評指正、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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