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起訴離婚提出無理要求怎麼寫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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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方起訴離婚提出無理要求怎麼寫答辯狀?

過錯方起訴離婚提出無理要求怎麼寫答辯狀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正文

答辯的理由,答辯理由需要根據原告的訴求寫。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二、離婚訴訟提出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對於離婚案件中的被告方來講,過錯方有起訴離婚的權利,至於過錯方提出的要求是否無理,這個要由法院進行判決,如果過錯方提出來要求分割財產的,這完全是合理的,過錯方也不是必須要淨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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