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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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現在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只存在於協議離婚的過程中。訴訟離婚裏並沒有冷靜期之説。協議離婚過程中,民法典已經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操作過程,所以屬於強制性的。只要你想協議離婚,你就必須經過離婚冷靜期。具體程序而言就是先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遞交完材料之後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或者雙方期滿後均未到民政局,以上情形都視為撤回申請。如果30天期滿後,雙方共同至民政局,民政局會發給離婚證。這就是離婚冷靜期。

温馨提醒,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為了減少夫妻一時衝動離婚,但是也會導致其中一方反悔久拖對方的後果。所以如果對方遲遲不同意離婚,或者屢次反悔撤回離婚登記,則建議可以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民法典生效之後,只要是協議離婚的都要遵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這個是強制性的,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如果一方惡意遲遲不肯離婚的話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家暴或者其他不利於婚姻關係的為您行為,都是可以訴訟離婚,這樣就沒有離婚冷靜期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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