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改民族怎麼辦理?
一、夫妻離婚孩子改民族怎麼辦理?
夫妻離婚後如果確需辦理孩子民族的更改的話,須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居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表》,並由申請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區公安分局簽署意見。
2、申請人書面申請,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請。
3、申請人籍貫所在地的鄉、鎮、村委會證明。
4、申請人原籍貫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宗教事務局准予變更民族成份的意見。
5、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6、申請人蔘加工作的第一份履歷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户口簿(複印地址頁及父母、申請人頁)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8、攜帶以上證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請,由派出所核實後送分局審核後送市公安局審批。
二、給孩子改民族的具體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請人到縣(市、區)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變更民族成份審批表》,經單位人事部門或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送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初審。
(二)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加蓋公章,並報送市民委審核。
(三)各市民委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轉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須逐級呈報地級市公安户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審批材料由派出所納入户籍檔案管理。未經市民委審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門審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
三、離婚了改民族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並書面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對於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並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並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總而言之,離婚後,不管是父親還是母親拿到孩子的撫養權,想要給孩子更改民族,需要先遷移户口,後更改,具體的更改民族手續和流程上述內容以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