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上訴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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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上訴理由是什麼?

一、離婚官司上訴理由是什麼?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按照本條規定,任何主張並且成功證明對方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又或者其他能夠足以證明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形,法院可以一審判決離婚。

二、離婚起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信息。

2、案由:離婚糾紛。

3、訴訟請求:書寫原告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及數額,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4、事實和理由: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離婚理由:應詳細敍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有無法定離婚情形(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

5、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6、寫明起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在具狀人處簽名捺印,並註明起訴時間。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想離婚的,對方又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訴,打離婚官司。在離婚訴訟狀中,寫上離婚的主張理由,一般都是註明雙方感情破裂。更細緻的理由包括對方出軌、有家庭暴力侵害或者賭博嚴重影響家庭穩定團結的等。法院認定感情破裂屬實的,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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