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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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生活中,夫妻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很多人都採取分居離婚的辦法。但是分居離婚也不是説只要夫妻雙方不住在一起就可以。因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法律認定的,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1、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

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牀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為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着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並未過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

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所謂“分居願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願望,不是由於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願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並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於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並非主觀上願意分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期間需滿兩年

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佔優勢即可。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分居離婚,需要有切實可靠的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具體來説:

1、在分牀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裏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保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瞭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裏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生活中,有些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分居離婚,但是卻提交不出可以證明分居狀態的證據,最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不管是不是主張分居離婚,在訴訟中證據才是實現訴訟目的的關鍵。起訴前,最好是諮詢一下專業婚姻家庭律師,瞭解清楚自己的案件需要哪些證據,怎樣獲得這些證據,以便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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