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2次不出庭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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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對方2次不出庭該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對方2次不出庭該如何處理?

離婚案件,法院開庭而被告故意不到庭的,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被告不出庭可能造成以下不利影響:

1、若雙方有孩子的,不利於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2、涉及財產分割的,法院可能僅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判決財產的歸屬,對被告分割財產不利。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託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託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利。

二、起訴離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離婚訴訟中原告是必須出庭的。但如果原告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且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可以不出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等情況下,以按撤訴處理。

所以一般來説當受案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後,對方當事人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傳喚,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序,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然拒不出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並且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中被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無理由兩次不出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按照缺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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