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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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墮胎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墮胎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女方以擅自打胎為由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離婚。

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並無不妥。但是,生育是兩個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損害對方的生育權。對於生育權的糾紛,還是應以夫妻溝通為主,不應以法律手段來解決,因為法律無法強制讓一方的生育權實現。如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麼只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主要以調解為主,女方擅自打胎雖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但是並不會導致丈夫生育權不能實現,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夫妻關係並沒有完全破裂。因此,對於此類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離婚。

二、能離婚的理由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二)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姻關係中,不管是女方還是男方都是享有生育權的,當然這樣的權利也是不能隨意剝奪。但畢竟孩子是由女方生育,因此很大程度上,是否要孩子基本都是由女方決定的。而法律中也規定了,要是女方墮胎則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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