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行為是離婚賠償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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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為是離婚賠償的理由嗎

一方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婚外性行為的話,無疑對夫妻的感情影響是很大的,不得不説現實中要不少夫妻為此而離婚。我們知道有些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索要了賠償的,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婚外性行為是否構成離婚賠償的理由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外性行為是離婚賠償的理由嗎

婚外性行為是離婚賠償的理由嗎,也就是説,對婚外性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嗎?修正後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第一種情況重婚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兩個婚姻,前一個婚姻必須是法定婚,而後一個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實婚,如果第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則不存在重婚的情況。

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形成事實婚姻的,則屬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與重婚區別的關鍵在於與他人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既然《婚姻法》僅規定這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院不可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僅有婚外性行為,即使“捉姦在牀”,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不離婚可否請求婚內賠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需要兩個人同意,離(這個詞不能發)婚只需要一個人就可以,不需要對方同意,對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至於財產,當然有法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些問題僅由當事人控訴,證明力是不夠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觀性證據。

需要注意,一方的婚外性行為有可能是僅僅是出軌、外遇,要是有證據證明的話也可以認定為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而在被認定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況下,要求離婚的話才能向過錯方主張離婚賠償。不過實際計算離婚賠償也是件很複雜的事情,要是自己不太清楚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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