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員在離婚時可以判決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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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當事人員在離婚時可以判決自動離婚嗎

婚姻當事人員在離婚時可以判決自動離婚嗎

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情況。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並不是自動離婚的因素。目前國內承認的離婚方式只有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1、分居多久也不算自動離婚。

2、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無論如何,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均不會自動解除,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達成是,由一方或者雙方進行申請或者自己到民政局辦理有關手續時,才能夠解除婚姻。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

離婚時,相關的婚姻雙方應積極的協商這類離婚辦理,協商不成的離婚一方可以訴訟到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積極的説明離婚原因,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這類婚姻當事人員的實際情況,判決這類婚姻人員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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