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分開三年是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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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當事人分開三年是自動離婚?
分居三年不可以算自動離婚。法律上只是規定,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兩年以上,可以判決離婚。分居三年可以作為離婚主張的依據,但法院判決是否離婚,依據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主要包括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國並無自動離婚這一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可以協商,就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如果無法協商,就到法院起訴離婚。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方式的規定只有兩個法律條文。由此可見,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縱觀整個婚姻法,也不存在“自動離婚”的第三種離婚方式。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類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在辦理這類離婚時,應積極的舉證這類離婚證據。證明婚姻對方具有賭博、吸毒、家暴等違法情況,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這類案件情況,對當事人的婚姻解除進行判定,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