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權限制的種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一、離婚訴權限制的種類有哪些?

離婚訴權限制的種類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訴權限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破裂主義原則的制度下,對於婚姻雙方來説,任何一方認為婚姻不能繼續下去時,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不再受到法定離婚理由或條件的限制。而是將裁決婚姻是否解除的權利賦予法官。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這一立法較前述法律的規定有很大的進步。是婚姻自由權利內容完滿的表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所需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1、女方起訴:起訴狀3份,證原件,如果是育齡婦女要出具孕檢證明,一些必要的證據。女方首次提出離婚隨時可以起訴,對訴權方面沒有限制。

2、男方起訴:起訴狀3份,結婚證原件,一些必要的證據。對男方首次起訴訴權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雙方可以先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協商,如果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通過法律的裁定來結束夫妻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