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冷靜期到了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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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冷靜期到了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嗎?

協議離婚冷靜期到了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嗎?

協議離婚冷靜期到了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上幾點,如果有任何一點達不成協議,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三、哪些情形可以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冷靜期到了代表着冷靜的期限已經屆滿 ,對於雙方是可以依法的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一方在冷靜期間不願意離婚的話,那麼是可以依法到民政部門申請撤回登記,所以,在處理時就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協議離婚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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