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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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處理女方提出離婚而男方不同意:

1、首先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不願意協商的情況下,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2、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使夫妻關係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的六個月期限後仍然堅持離婚的話,可再次起訴,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3、還有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首先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再就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還有就是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再有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最後就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述情形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還有一點需要知道,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或者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規定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需要的材料

申請離婚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要求確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簿;

(3)身份證(暫住證、户口登記證、軍官證、士官證、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三、離婚訴訟程序

首先是離婚訴訟的,一般有下面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證據,將訴狀及副本和證據提交到法院;

2.人民法院對提交來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3.審查後符合規定的應予立案,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的要返還相關資料,書面通知當事人,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辯護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至被告人,並通知被告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向法院作出書面答辯狀;

2.被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

3.如果被告人沒有在期限內作出答辯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是對案件做全面的審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的話在審理前應當調解,無法調解的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雙方均可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必須到庭的,如果確實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必須書面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意見書。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准予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具體決定。

離婚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時間為收到判決書開始的十五天內。

綜上所述,我國離婚的方式一個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如果女方要提出離婚而這個男方不同意的話只能選擇去法院進行起訴離婚,不過這個大概需要三到六個月左右,而且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的話第一次法院是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第二次就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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