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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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通常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辦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話,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

如果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最終雙方仍然會成功離婚。因為人民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既然一方堅持離婚,説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關係不宜繼續。但如果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雙方就離婚問題可以拖延很長時間。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即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雙方不可能自願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但是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仍然會以調解為主,勸解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即使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一方已經堅決表明離婚的決心,但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依然會判決不準予離婚。但第一次訴訟離婚不成的,半年後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再次提起訴訟離婚時,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感情已經沒有挽回餘地,從而准予雙方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一般離婚最短需要多長時間

第一,協議離婚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後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説,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最快的時間應該在三個月之內。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最短時長為一個月。在《民法典》出台之後規定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夫妻,需要在三十天之後才能成功辦理離婚手續,在該期間內雙方可以對於是否要結束婚姻關係作出更多的思考。如果有一方在該期間內不願意進行結婚的話,那麼可以撤銷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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