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廣州起訴離婚可以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外地人在廣州起訴離婚可以麼?

夫妻雙方由於各種原因作出了離婚的選擇後,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有兩種方式,如果雙方能夠好聚好散,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就可以採取協議離婚方式,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異議,則只能選擇至法院起訴離婚,然而對於在哪裏起訴離婚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外地人在廣州起訴離婚可以辦理麼?

一、 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廣東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女方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關於外地人在廣州起訴離婚能否辦理的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不論被起訴人是不是廣州户口的居民個人,只要其在廣州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則起訴人可以在廣州進行起訴,如果被起訴人離開廣州市一年以上,則應至其現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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