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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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夫妻要是因為一方具有法定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的話,那此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同時作出離婚損害賠償。不過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本來就是基於婚姻中的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傷害,所以也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有以下賠償的標準可以參照: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獲利的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損害包括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損害,精神損害的情形雖然很普遍,但是關於損害程度大小的評估卻比較困難,所以法院考慮精神撫慰為主、物質賠償為輔的原則,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於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也只是一種輔助手段。

另外,本着減少過錯方以後犯錯的機會,撫慰無過錯方的原則,所以賠償應該對過錯方有一定的影響,但是也要適當的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不可能讓過錯方“傾家蕩產”。

二、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但是並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賠償並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還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的無過錯方的配偶。

首先,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種情形中的一種;其次,必須是起訴離婚,如果是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此條例提出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不準離婚案件中,則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二)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雖然,關於提出請求的時間法律上並無規定,但是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項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一年內單獨提出。

3、如果在一審時未提出,可以在二審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一年內另行起訴。

其實我國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現實中一般是參考相關的因素來確定賠償數額的,也就是説針對不同的案件,最終計算出來的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可能是不一樣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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