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能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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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能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俗話説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後在我國傳統中是看的很嚴重的。那麼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可以將不能生育作為離婚的理由嗎?本站小編就為您將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留啦,謝謝。

不能生育能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因為一方或者雙方不能生育而提出離婚。這本身對於家庭的傷害就很大。那麼,法院會不會因為生育問題而判夫妻離婚呢,實踐證明,這要根據法律和具體情況而定。本文將介紹判決離婚的條件及不能生育是否能判離婚的問題,相信一定能夠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我國司法解釋所限定的範圍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及“難以治癒”的情況,由此可知,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生育”能夠作為判決離婚的事由。

根據法院以往案例總結,對於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況一般有兩種: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無法進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種則是因生理缺陷能過夫妻性生活但是無法生育子女。根據現有的法律,對於後一種情況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認定準予或不準離婚始終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和依據,一方不能生育並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審理因夫妻一方或雙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離婚案件,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不應單純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為離婚的理由。

我國《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節;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對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關於“不能生育能判離婚”和“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相關問題的解答。不能生育並不是法律上規定離婚的條件,也就是説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生育而離婚。現實生活中不能生育而離婚的悲劇的確不少,不少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不知所措。實踐證明:遇到不能生育導致離婚的問題,應該及時向本站專業的婚姻家庭的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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