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能生育能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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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能生育能判離婚嗎

一、一方不能生育能判離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離婚的,如沒有法定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即不能生育為由起訴離婚,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同時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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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中夫妻不能生育,夫妻一方據此故意製造家庭矛盾,羞辱對方,最終導演了一幕幕離婚劇。社會現實中,很多人都不懂法,更不要説知道《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離婚的法定情形的規定,也不知道在婚姻生活中發生具體事實行為會導致何種法律後果的產生。也就不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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