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上訴期間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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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上訴期間可以起訴離婚嗎?

羈押上訴期間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起訴離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非服刑一方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安排經辦人員到服刑一方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離婚,那麼在調解書籤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會通過審理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之後再做出相應的判決。

二、協議離婚程序是怎麼樣的?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2、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三、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這三個階段需要花費時間,而且中間的調查取證也是需要花費時間的。因此起訴離婚最快需要3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羈押上訴期代表着當事人還在服刑期間,對於此情形是不會影響到離婚的,只要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就可以選擇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辦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而且在服刑期間,一般就會由法院的人員直接到服刑的地方進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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