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怎麼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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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中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怎麼應訴?

婚姻中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怎麼應訴?

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

2、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一到二名訴訟代理人。

3、提交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描述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男方沒過錯,離婚時不需要賠償。男方有過錯,如出軌、家暴行為,可要求賠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以下就簡述一下:

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只要有一方起訴離婚了,另一方就要做好應訴的準備,比如想要爭取撫養權的,就要找到相關的證據,如經濟狀況的證明,工作證明等。如果想要分財產的,就要提供對方在婚姻關係中有錯誤的證據,這樣在法院判決時,才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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