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中生活困難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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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中生活困難送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當送養人是被送養者的親生父母時,《收養法》有以下條件規定

(一)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客觀條件無法盡撫養義務。

如果是親生父母送養子女,必須是生父母有特定的困難,對撫養子女有心無力,客觀條件上已無法盡撫養義務才能夠送養子女。比如父母雙方屬於極端貧困,三餐都不能保證。又或者其中一方有重大疾病已經要癱瘓在牀,另一方為照顧病人毫無餘力照顧孩童。再者是親生父母都有智力障礙、無法保證孩子日後的正常成長。類似這樣的情況,這些家庭在客觀條件上已無法對子女盡撫養義務。為保障孩子以後的身心發展,法律上允許這樣的家庭對孩子進行送養。

(二)需要徵得親生父母雙方同意。

親生父母如果需要送養自己的子女,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就算單方同意也是不可執行的,即使離婚的情況也是同樣,父母雙方都需要同意。但如果父親或者母親有一人已經找不到或者死亡時,另一人就有單獨的送養權,但如果選擇送養,死亡一方的父母親優先享有撫養孩子的權利的,因為孫子女跟祖父母畢竟是具有血緣關係的,尤其是有感情基礎的祖孫關係,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祖父母有條件並有心收養孩子,他們是優先享有收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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