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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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怎麼處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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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怎麼處理

首先需要弄清楚什麼是“生活困難”?法律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也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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