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與收養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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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與收養有什麼不一樣

寄養與收養有什麼不一樣

寄養與收養不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兩者的目的不同。生父母將其子女寄養的目的在於委託他人代為撫養照顧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而作為生父母的送養人之所以將子女送養,其目的就在於解除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

(二)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養並不需要特別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與負責寄養的親友協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對收養的成立和生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符合實質性條件或者沒有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不能產生收養的法律效果。

(三)兩者的後果不同。寄養只發生撫養形式的變化,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轉移或者變更,因而也不會產生擬製的血親關係;而撫養則使得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產生擬製的血親關係,使得子女的生父母與子女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係。

收養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一) 收養人申請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並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二)收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當事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並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調查應當製作詢問筆錄或調查記錄。

3、登記。經審查,凡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確立家庭寄養關係,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擬開展寄養的家庭應當向兒童福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户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家庭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以及一致同意申請等證明材料;

(二)評估。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或者委託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申請家庭是否具備寄養條件和撫育能力,瞭解其鄰里關係、社會交往、有無犯罪記錄、社區環境等情況,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評估意見;

(三)審核。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意見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確定後報主管民政部門備案;

(四)培訓。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對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進行培訓;

(五)簽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與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簽訂寄養協議,明確寄養期限、寄養雙方的權利義務、寄養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養融合期限、違約責任及處理等事項。家庭寄養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小編將寄養與收養的程序也做了説明,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瞭解這方面的區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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