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公證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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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公證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除了要求當事人都必須要符合《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外,還需要進行收養登記或者辦理收養公證。這個過程中就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了,那麼辦理收養公證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辦理收養公證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收養公證是收養中的一種形式。收養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領養別人的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和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動。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

(四)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

(五)收養協議。

(六)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

二、辦理收養公證的注意事項

辦理收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一)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親自辦理收養關係公證,居住在異地的當事人提供的協議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二)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五)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需徵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允許監護人將其送養。

(六)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不得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三、收養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係。《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為避免出現借收養而進行拐賣兒童的情況,我國法律中對收養兒童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要求,主要就是體現在當事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和後面要辦理的收養手續或公證上面。至於但是人辦理收養公證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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