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公證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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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
3、狀況證明及複印件;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辦理收養公證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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