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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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週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關係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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