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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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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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收養關係的解除應依照《收養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2、在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徵得本人同意。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4、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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