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自什麼時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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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關係自什麼時候成立?

收養關係自什麼時候成立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行為成立,不僅要求當事人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實質要件,同時,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收養程序。在我國,成立收養的法定必經程序是收養登記,而收養協議與收養公證是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的程序,是對收養登記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二、收養登記的具體步驟

收養登記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為保證收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辦理收養登記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

(1)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其作出並經過公證的委託收養書。如果不能到場的一方是華僑,委託收養書還須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送養人為公民的,須送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送養人為社會福利機構的,須由其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3)被收養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

申請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收養人情況;

(2)送養人情況;

(3)被收養人情況;

(4)收養的目的;

(5)收養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依法對收養申請進行審查,以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實質要件、有無不良動機、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收養登記機關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對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收養,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為60日,公告期屆滿無人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的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的期限內。

3、登記

經過審查,對證件齊全有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的,准予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或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户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其實在成立收養關係之後,養父母應該從心裏面做到把收養的孩子當成親生孩子一樣對待的,畢竟法律上也要求養父養母必須要盡到作為父母親的職責和義務。民在民政局辦理過收養登記之後,簽訂的這份收養協議也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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